【本文由“吴敬中WJZ”推荐,来自《泰山135公里铁丝网背后,是中国户外徒步的畸形生态》评论区,标题为吴敬中WJZ添加】

1. 案情四名大学生游览九鲤湖景区时未按正规出口离开,借助景区未封堵的岔路小道逃票进入九龙谷景区范围,途中小张坠崖溺水身亡。

2. 景区过错九鲤湖景区:出口危险岔路未物理阻断、无人员值守管控,放任游客通往未开发危险区域

九龙谷景区:连通两景区的野生小道具备公众通行条件,未设置 “禁止通行、悬崖危险” 警示,未安装防护锁链;

法院明确:即便游客逃票、走野路,若景区对公共通行路段存在管理缺位,仍需承担安全保障责任

3. 判决结果死者自身承担主要责任;九鲤湖景区承担 15% 赔偿责任,九龙谷景区承担 10% 赔偿责任中国法院网。

核心法律依据(《民法典》第 1198 条)宾馆、商场、景区、游乐园等公共场所经营者、管理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

关键裁判规则:逃票≠景区免责:安全保障义务基于场所管控权产生,不以双方成立购票合同为前提;只要游客实际进入景区管理区域,景区就负有基础安全保障义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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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典明确要求景区负责,然后你们说景区不能上手段

既要又要到这个地步,还说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