红星资本局5月24日消息,券商从业人员“借用他人账户炒股”的案例再添一例。


5月22日,天津证监局披露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,证券从业人员迟伟因长达19年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行为,不仅累计亏损高达476.21万元,还收到了监管的25万元罚单。

天津证监局公告显示,迟伟在涉案期间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,自2005年8月至2024年2月,实际控制并使用多个他人证券账户交易多只股票,经监管部门计算,累计亏损高达476.21万元。根据相关劳动合同、询问笔录、证券及银行账户资料等多重证据,监管认定了其违法事实。

红星资本局通过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送达公告的身份证号发现,实际上,监管系统早已对迟伟的违规行为实施了预警。



2024年11月,天津证监局就曾对迟伟作出过行政监管措施决定。相关决定书载明,迟伟在财达证券(600906.SH)天津狮子林大街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,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,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,天津证监局当时已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

在此基础上,监管部门进一步启动立案调查。迟伟在收到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后,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告知书,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。

监管部门认定,其行为违反了《证券法》关于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、借他人名义持有、买卖股票的规定,构成违法行为。依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天津证监局最终决定对迟伟处以25万元罚款。

4月23日,河北证监局披露一张罚单,经查,财达证券该营业部在经营过程中暴露出多项合规问题:证券经纪人执业管理不到位,对异常交易预警信息核查不力,未及时向河北证监局报告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。


河北证监局表示,根据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 166 号)第三十二条、《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04号)第四十三条等规定,河北证监局决定对财达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。

公开资料显示,财达证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,成立于2002年4月,注册资本32.45亿元,2021年5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首发上市。

业绩方面,2025年年报显示,公司营业总收入为27.00亿元,较去年同报告期营业总收入增加2.62亿元,较去年同期上涨10.74%。归母净利润为7.47亿元,较去年同报告期归母净利润增加6054.32万元,较去年同期上涨8.82%。

(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,据此操作风险自担)

编辑 杨程 肖子琦 综合证券时报、国际金融报、公开资料

审核 何先菊